索引號: | 4311000020/2020-00265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審計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州市審計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行政執法機構名稱 | 機構性質 | 執法類型 | 行政執法的依據 | 文號 | 發文機關 |
永州市審計局 | 行政機關 | 審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修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 主席令(1994)第32號(2006修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 | 國務院令(1997)第231號(2010修訂) | 國務院 |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 國務院令(2004)第427號(2011修訂) | 國務院 | |||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2019年7月7日生效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 | 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第二次修正)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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