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20/2021-00492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審計局 | 發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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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以案釋法——案例一:往來款項未及時清理
截至2019年12月,該局掛賬三年以上的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未及時清收清退。其中:應向相關單位及個人清收12.30萬元,應向相關單位及個人清退28.13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上述行為違反了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的規定。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